在塞浦路斯临时居住的持中国机动车驾驶证者,可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驾驶其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并且必须遵守中国驾驶证的要求和限制。
根据塞浦路斯使馆公告,驾驶证需办理公证书及塞浦路斯使馆认证才可在塞浦路斯驾驶车辆。
—— 驾照公证后并且进行塞浦路斯大使馆双认证。
实践证明,为中国机动车驾驶证连同德文译文办理公证认证是个很好的做法。具体步骤如下:
1)请携带中国驾驶证至所在地区的公证处。公证处将根据您的中国驾驶证为您办理公证书并提供或请指定的翻译公司提供德文译文。公证处通常也对译文的正确性予以确认。
2)接着此公证书须经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
3)最后由负责您所在地区的塞浦路斯驻华使领馆对此经过认证的公证书进行再认证。
或
德文译文可由
——塞浦路斯法院指定的宣誓翻译(姓名及地址见如下网页: http://www.justiz-dolmetscher.de/ )
在塞浦路斯定居
如在塞浦路斯定居,则中国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德文译,最多可使用 6 个月。
6 个月过后,中国机动车驾驶证就不被塞浦路斯认可,机动车驾驶人必须在塞浦路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塞浦路斯机动车驾驶证的获得及所需条件,请及时与居住地的机动车驾驶证主管部门联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能够证明,其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定居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则可根据申请破例将其中国机动车驾驶证在塞浦路斯的使用期再延长 6 个月。
进一步提示:
您可从本馆网站上联邦交通和数字基础设施部(之前是:联邦交通、建设和城市规划部)的德文和英文版须知中获得向持外国驾驶证者提供的、特别是关于外国驾驶证转换塞浦路斯驾驶证的详细信息。
持不被或不再被塞浦路斯认可的外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将被视为无证驾驶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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